让北理工珠海校区“难产”的悬案
在作者看来,北京理工大学珠海校区之所以“难产”,症结在于北京理工大学与深圳市光大策略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光大策略)的办学合同纠纷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教育部和工信部就不可能批复建设北理工珠海校区。
根据天眼查提供的信息,北京理工大学诉光大策略的(2019)粤04民初24号,立案日期2019年4月2日,至今还在审理中。
作者还了解到,该案其实根本就没有开庭,这也远远超过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时限。一个民事诉讼案件四年多不开庭,足见其棘手程度,以至于让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得不采用中国式的司法智慧应对。

为什么说这个案件是导致北理工珠海校区“难产”的主要原因?
因为如果要在北理工珠海学院的基础上,同址建设北理工珠海校区,就绕不开独立学院的法人财产归属、董事会治理结构、珠海校区主体资格等一系列法律关系。或者更直白地说,只要是在法律框架内博弈,北理工珠海校区根本就无法绕过北理工珠海学院的董事会,也绕不过控制董事会五分之三投票权的光大策略。

除非北京理工大学有“手段”能让光大策略退出北理工珠海学院,取代其在珠海学院董事会中的席位,或者解散董事会,从而由北理工单方面主导珠海学院转设,否则在珠海校区的问题上,光大策略就形同拥有一票否决权。
这才是北理工要起诉光大策略的根本原因。在(2019)粤04民初24号中,北理工诉讼请求就是要求判令终止与光大策略之间关于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的合作办学。
虽然北理工没有在起诉状中说“原告为了举办北京理工大学珠海校区,要求终止与被告之间关于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的合作办学”,但四年后的今天,我们回头再看这个诉讼,就可以把原告的诉讼动机看得一清二楚:如果不是为了办珠海校区,为什么北理工要解除与光大策略的合作协议呢?
作者在运营「金凤路8号」公众号期间,经常收到“热心读者”的来信,指出作者纠结于细枝末节的法律问题和个人合法权益,不顾全北师大珠海校区的大局。作者相信在北理工珠海校区问题上,也一定不会缺少类似的“热心群众”,甚至一定级别的领导,认为光大策略不顾全大局,耽误了北理工珠海校区的建设大计。
“顾全大局”这种宏大叙事,一直是用来对付合法权益的神兵利器。尤其是某些利益相关人手握话语权的时候,就更爱拿这个棒子敲打不肯放弃权益的当事人。然而无论什么大局,也没有依法治国的大局更大。
作者在对北师大珠海校区的调查过程中发现,这个跨省异地校区从一开始就涉嫌违法违规。只是因为北师大珠海分校没有按照教育部要求完善独立学院的产权归属和治理结构,又利用维稳手段压制质疑声音,打压利害关系人,才得以一路逆行而畅通无阻,至今副作用绵绵不绝。
北理工的“不幸”则在于,他们在与光大策略合作举办珠海学院的时候,没有长远眼光,竟然老老实实地按照教育部的要求,成立了独立学院的董事会,而且还签署了白纸黑字的学校章程。
这就导致北京理工大学要设立珠海校区,所要面对的法律问题比北师大珠海校区只多不少。而在法律问题全面彻底梳理完之前,就要求投资方顾全大局自我牺牲,如果说其中没有猫腻,就需要拿出有说服力的理由先。
北师大珠海校区的“大局”,涉及珠海分校数十亿民办学校法人财产处置和珠海市财政资金使用,以及众多鬼影重重的招投标猫腻。为了顾全这个“大局”,以至于要把披露事实证据的「金凤路8号」公众号“斩立决”,甚至要让地方各级法院配合枉法裁判相关案件。
那么北理工珠海校区的“大局”是什么呢?难道也要抄袭北师大珠海校区的作业,把前者玩过的猫腻二二三四,再来一次吗?希望不是,最好不是。
教育部在2008年颁布的《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6号),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独立学院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独立学院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教育部应该比外人更了解这些高校领导们的尿性,知道如果不加以规范,独立学院以后就免不了出现北师大珠海分校这般,打着顾全大局、国进民退的旗号,上演“过河拆桥”、“卸磨杀驴”的戏码。而要让独立学院规范办学,关键在于治理结构的设计,因此董事会的存在就必不可少。
北师大珠海分校的例子充分说明,独立学院没有董事会,独立学院母体的领导们就可以为所欲为,无法无天。北理工珠海学院的例子则证明,一旦独立学院有了董事会,哪怕是已经被瘫痪、架空的董事会,也会让独立学院母体的领导们三思而后行。就算想撕毁合作协议,也得按照法定程序到法院立案。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提到:独立学院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理事或者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是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五)决定独立学院的合并、终止
如果北理工要把珠海学院“转型升级”为珠海校区,无非是两条路:一是让北理工珠海学院与北京理工大学合并,二是北理工珠海学院终止办学,同址设立珠海校区。
根据上面的《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无论是合并还是终止办学,都需要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而北京理工大学在珠海学院董事会只有五分之二的成员。
实际上,北京理工大学根本不可能向教育部申请将珠海学院与校本部合并,就像北师大不可能把珠海分校合并到北师大一样。从目前的种种迹象来看,北理工很可能采取与北师大一样的策略,即把珠海学院终止办学但秘不发丧,对外宣称转型升级为珠海校区。
对于一个违法违规的珠海校区,北理工珠海学院的董事会有没有权利反对呢?如果是为了这个违法违规的珠海校区而终止北理工珠海学院的办学,董事会有没有权利反对呢?
作者认为,不仅有权利反对,而且必须反对。
因为无论是违法违规的珠海校区还是终止珠海学院办学,都会损害受教育者和独立学院的合法权益。如果连这都不反对,董事会就是失职渎职了。所以,董事会的存在就是独立学院依法办学的基本保证。这就是教育部要求独立学院设立董事会的原因,或者更进一步地说,这就是法治。任何不讲法治的顾全大局都是耍流氓。
北京理工大学诉光大策略的(2019)粤04民初24号,某种程度上就是北理工珠海学院的存亡之战,也是对大湾区法治环境的又一次检验。如果北理工胜诉,办学协议解除,则珠海学院终止办学(或者是逐渐停止招生,名存实亡)。如果光大策略胜诉,则北理工珠海学院继续办学,转设为民办高校。
但本案明显是一道超纲题,没有看上去那么简单。
如果本案可以依法判北京理工大学胜诉,恐怕早就已经开庭审理,最晚2020年就如期审结了。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显然知道兹事体大,所以才不敢轻易开庭。毕竟本案标的金额过亿,利害关系人众多,社会影响较大。一旦判出笑话,恐怕要连累的不仅仅是珠海中院领导和地方政府,而是会有连锁反应,比如教育部。
若北京理工大学诉光大策略的(2019)粤04民初24号不审理完结,就意味着《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关切的这些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教育部和工信部强行批复同意设立北理工珠海校区,就违反了《民法典》、《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规,侵害了民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合法权益,是明显的违法行政,公然开依法治国和法治政府的倒车。
如果珠海中院给出一个枉法裁判的结果,让教育部依据此结果来批复北理工珠海学院和珠海校区的有关文件,就等于给教育部挖了一个巨坑。届时产生的政治和社会影响,恐怕会让各方都夜不能寐。
所以作者非常有信心,在中央一再重申依法治国的当下,无论北理工和地方政府给教育部多大的压力,教育部都要掂量掂量,这样做的后果是什么,会导致怎样的政治和社会影响。尤其是有北师大珠海校区一系列违法违规问题的前车之鉴,教育部领导就算再笨,也该知道不能在同一个地方跌倒两次。
更何况,北师大珠海校区到底还有多少问题没曝光,恐怕任何一方都不敢下定论。万一作者又发现了北师大主要领导和珠海校区更严重的实锤证据,那时候北理工是继续与北师大喜结连理,组成“在珠中央高校联合体”,还是划清界限呢?从「金凤路8号」公众号被永久封号以及北理工近期的一些表现来看,显然很多政治敏感性比较高的同志,都知道应该保持安全车距了。
在这种情况下,北理工珠海校区暂时冻结未必就是坏事。不妨就让珠海中院继续慢慢审理,让这个案件悬而不决,直到天荒地老。这样无论是教育部、地方政府还是北京理工大学,各方都可以把责任撇的一干二净。大家一直在努力,各个都是依法行政、依法办学,珠海校区继续处于若有若无的量子状态。
说不定在这个过程中,大家就找到了一个皆大欢喜的解决方案。本来北理工珠海学院与北师大珠海分校的情况就不一样,何必一定要抄袭北师大珠海校区的作业呢?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办学。一切按照基本法来办,不要随便钦点,这才是最好的。

感谢作者的这篇文章。
我是原先公众号的关注者,突然发现公众号被封了,搜了好久,才发现了这个网站。当时我还在公众号平台给你的文章打赏,也不知道作者有没有收到打赏的那些钱。
这篇文章看下来,感觉 北理工珠海 比 北师大珠海,在设立时,还挺规范的?投资方(光大策略投资有限公司)和母体大学(北京理工大学)该签的文件都签好 设立董事会,一步一步都按照教育部的规范文件来运作。这点是我没有想到的…… 导致似乎为他们的规范守法,还有点感动?
感谢支持,收到(((o(*゚▽゚*)o)))
这件事的结果就会是 北理工和光大和解 光大退出 建设北理工珠海校区 等着吧 不远了
为什么你那么确定光大策略会退出,讲讲你的理由?
理由就是罔顾国法,使光大被“和解”、被“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