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师大珠海校区和北京校区毕业证有什么区别?
最近小红书上有一篇名为《北京师范大学北京校区和珠海校区毕业证对比》的文章 ,里面有一张北师大北京校区和珠海校区毕业证书的对比照片。
作者认为:讨论北师大珠海校区与北京校区的毕业证书有什么区别,前提应该是两个证书都是合法的。否则,如果其中一个毕业证书的合法性有问题,这种讨论就好像在说真钞和伪钞有什么区别。
真钞是国家指定的印钞厂生产的,伪钞是地下工厂印的,就算印刷得一摸一样,假的还是假的,还是不合法的。
同样道理,北京师范大学北京校区的毕业证书是合法机构颁发的,珠海校区的毕业证书是违法设立的单位颁发的。就算两个毕业证书之间的差别再小,甚至上面加盖了北师大的公章,而且学信网也能搜到,也不能消除珠海校区是违法设立的事实。
作者在「金凤路8号」公众号曾对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是违法设立一事有非常详细的分析说明。简言之,北师大珠海校区违反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登记管辖,是以欺骗手段违法设立,属于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的单位。因为篇幅所限,这里就不展开讲了,作者会另外撰文说明。
本文只吐槽几个明显的槽点。假如小红书上发布的照片,就是北师大珠海校区正式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那么该证书至少有三个槽点——
一、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的校长并不是马骏,而是王守军
毕业证书上的校长名字是不能乱写的。
根据作者与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的诉讼(2023)粤0402民初3310号庭审笔录,以及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供的法人证明材料: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的法定代表人、校长是王守军,而不是马骏。
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提供的查询结果也说明,北师大珠海校区的法定代表人为王守军,而不是马骏。
二、北师大珠海校区的证书编号前五位应当是学校代码19027,而不是10027
根据招生简章,北京师范大学的院校招生代码是10027,珠海校区的院校招生代码是19027,珠海分校的院校招生代码是13177。而院校招生代码,就是教育机构的学校代码,是由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学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详见:《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根据毕业证书编号的规则,编号前五位应当是学校代码。上面这份北师大珠海分校的毕业证书编号前五位正是13177,与珠海分校的学校代码一致。
所以,如果严格按照毕业证书编号规则,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的证书编号前5位应该使用自己的院校代码19027,而不是10027。因为既然珠海校区的学生是按照19027的代码招进来的,当然也应该按照19027的代码出去。
如果北师大珠海校区的学生用19027的代码招生进来,然后用10027的代码发毕业证书,两者录取分数线不同,而且办学水平也不一样,毕业证书却高度相似,显然有违教育公平,并容易造成“身份混淆”。
尤其北师大珠海校区自诩“教育黄埔”,“国之大者”,如果以这种噱头招生,招来的学生有多少是真心为了献身教育事业,而不是捡漏占便宜上车的投机者呢?
教育部在《教育部关于同意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建设的批复》(教发函[2019]14号)中明确要求:“坚持珠海校区与校本部同水平、同标准的办学定位”。而体现“同水平、同标准的办学定位”最简单直接办法,就是同样的招生代码(10027),同样的录取分数线。比如中山大学的各个校区就是同样的招生代码,毕业证书上自然也无需特别标明在哪个校区学习。
三、北师大珠海校区毕业证书应该加盖珠海校区的法定名称章,而不是北京师范大学的法定名称章
根据前面的北师大珠海校区“事业单位法人信息”截图,北师大珠海校区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
由此可见,北师大珠海校区是一所从事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也就是一所普通高校。
从法律角度,既然北师大珠海校区是从事本科教育的高校,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就应当对自己的办学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它的毕业证书自然应该加盖自己法定名称章,而不是其他主体的法定名称章。
这就好像北师大珠海分校的毕业证书盖的是北师大珠海分校的公章,北理工珠海学院的证书盖的是北理工珠海学院的公章,而不是盖各自举办者北师大、北理工的公章。
所以,如果北师大珠海校区的校长是王守军而不是马骏,学校代码是19027而不是10027,而且又是一所从事本科以上学历教育、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那么小红书上发布的北师大珠海校区毕业证书问题就很严重。因为这个证书的校长签名、证书编号、法定名称章都与事实不符,甚至可能涉嫌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因此,如果这个违法设立的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不能从法律角度解答上面的三点疑问,那么它们颁发的毕业证书就可能是非法的。如果北师大协助其颁发毕业证书,可能就涉嫌共同违法。
有大量的事实标明,北师大珠海校区就是一系列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的产物。所以如果小红书上公布的毕业证书是真的,那么这个毕业证书涉嫌违法一点都不奇怪。
比如北师大珠海校区单独代码招生的问题,作者曾专门向教育部申请过政府信息公开。教育部答复:“教育部批准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使用单独代码招生的文件……信息不存在”。
教育部的答复证明,教育部从来就没有同意过北师大珠海校区单独代码招生。北师大珠海校区用19027招生,本身就是违规行为。而且更荒唐的是,19027的这个代码,原本是被北师大非法终止办学的北师大珠海分校的学校代码。关于这个问题 ,教育部也给作者答复过:
那么为什么北师大珠海校区要用19027招生呢?如果北京校区和珠海校区都用10027招生,会有什么影响呢?为什么教育部明知没有批准北师大珠海校区单独代码招生,就不管一管这种违规行为呢……
爱因斯坦说: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但是如果你提的问题太敏感,你的公众号就没了。比如这篇发表于2021年的《幽灵代码19027:北师大珠海办学史上最大的瓜出现了~》,竟然在事隔两年之后,成为「金凤路8号」公众号被永久封号的“罪证”之一。
那么诸位读者怎么看北师大珠海校区的毕业证书问题呢?欢迎留言评论以及转发分享。创作不易,请多支持。
我好像明白你说珠海校区设立事业单位法人是“利令智昏”操作的意思了,就是会导致一系列做法违规;比如北师大招生承诺两校区都是北京师范大学毕业证即一个校长一个章,但一旦珠海成立事业单位法人那这种做法就可能违规(如果你推论正确)
原本是没有必要把北师大珠海校区设立为事业法人的。珠海校区就作为北师大的二级单位,对办学没有影响。那么为什么一定要把校区设立为事业单位法人呢?目的是什么呢?
是为了卖房子?但为什么不直接以北师大法人来干,我就不明白了。
北师大珠海分校名下的商住土地,在不动产登记中心使用的权属人名称是“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这是2002年登记的,因为珠海分校在2003年以前的名称是“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根据相关土地法规,如果北师大想在这块土地上盖房子(京师家园二期三期和幼儿园博物馆),建设单位的名称必须与土地权属人名称一致。所以北师大有两个办法:
一是先把土地权属人更名为珠海分校,然后用珠海分校名义开发。但是珠海分校是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并不属于北师大,所以盖房子形成的资产是珠海分校的,与北师大没关系。而且如果用珠海分校名义开发,就失去了成立珠海校区的意义。
二是再成立一个名为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的单位,而且这个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也就是现在的情况。但是这其实是掩耳盗铃。因为后来成立的珠海校区,虽然名称与土地的权属人名称一致,但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同,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人。所以北师大在这一步就已经严重违法了。在此基础上盖的房子就是违建,卖房子也是非法的。
为什么不能用北师大名义在珠海分校的商住用地上建房呢?因为如果用北师大名义建设,就会出现建设单位与权属人名称不一致的问题。如果要把土地变更到北师大名下,手续就更加复杂。这里涉及到城乡规划法等一系列法规,有兴趣可以去研究。
总的来说,如果北师大不是一定要在珠海盖房子,只是办学的话,就没必要把珠海校区设立为事业单位法人。至于为什么一定要盖房子,就不用多解释了。
这是不是在指控教育部违法
这不是指控,只是谈事实。教育部既然答复没有批准北师大珠海校区使用单独代码招生,那么珠海校区就不应该擅自使用19027招生。教育部应不应该监管,应该如何监管,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以你所言,连教育部也违法了
教育部有没有违法,要看事实和证据。另外建议您使用一个固定的昵称